持续奋战5天5夜 甘肃陇南境内5条国道全部抢通
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一审判决将商品组成部分错误认定为独立商品,导致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有误。本案中,叶某敏在配电箱(柜)内组装的正品元器件是作为配电箱(柜)的组成部分而存在,元器件并非独立商品,这有别于真假两种独立商品混合后对外销售。被告人叶某敏销售给客户的是配电箱(柜)成套商品,并非销售单独的元器件和外壳,或者两者的简单相加。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,根据商业惯例和相关公众认知,本案商标标示的是配电箱(柜)的来源,而非元器件或者箱(柜)体外壳的来源。故应当以配电箱(柜)成套设备的整体价格65.8万元认定非法经营数额,不应当核减元器件的价值。2021年6月17日,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、对被告人叶某敏的量刑畸轻,提起抗诉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充分,一审判决确有错误,支持抗诉意见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,裁定本案发回重审。